非港人能否購買「港人港地」項目?

文: Ben Lei


梁振英在2012年9月6日宣布落實「港人港地」項目。一直以來,大家的想像之中,「港人港地」項目中的房屋都只會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大家有沒有想過,其實這種關係並非必然呢?


《明報》在3月9日刊登頭版,發現首個「港人港地」項目「啟德1號」,最新開賣的二期第三座,全數310 個單位中,30 張合約屬「一客多買」,涉及60伙,佔單位總數近兩成,全數以首置客身分買入,其中包括有中聯辦社會工作部官員以千多萬元購入兩伙。


明報 2017-03-09 頭版:
《港人港樓兩成單位一客多買 啟德1 號三座中聯辦官員買上下層稱「自住」》

該報道揭示了兩個問題:

1. 原來可以透過「一約多伙」逃避房屋只售予「首次置業人士」的規限;

2. 有中聯辦官員購得「港人港地」項目。


有關第一條「一約多伙」的問題,政府已於同年4月11日作出回應,收緊豁免,杜絕「一約多伙」,如果買家以一份文書購入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則有關交易須要按百分之十五的新稅率來繳稅。

【如何在契約中限制非港人購買住房】

至於第二個問題,疑似中聯辦人士以傳真回覆明報確認,桂女士是香港永久居民。當然,桂女士的香港人身份仍然存疑,但這事件引發一個問題:非港人能否購買港人港地項目?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限制非港人購買住房,是如何在香港這個最自由經濟體操作和實行?

啟德1號」項目中土地契約條款第16(a)條定明,除非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書面同意,並符合署長施加的任何條件,否則買家(即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不得就其住宅單位進行讓與。要取得同意書,買家需要簽署聲明,證明自己是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

但根據政策,原來地政總署署長有很大酌情權:

1. 署長可以在同意書上附加任何條款和條件;
2. 署長有權不時修訂買家須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作出法定聲明的相關表格;
3. 署長有權批出特別同意書,讓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持有有關單位。

這等措施,全然屬地政總署署長權力範圍之內,署方並沒有交待附加條件、修改聲明的客觀準則和程序,亦沒有載列清楚有甚麼情況才會考慮發出「特別同意書」。即是說,地政總署署長可隨時更改轉售限制,甚至乎容許物業轉售予非香港人。(關於「特別同意書」,署方指出,這措施考慮到有特殊情況,例如「港人港地」物業業主過身,其遺產需要由非香港人認領。至今未有人申請「特別同意書」。)

可見,「港人港地」的「港人資格」規定相當兒嬉,如立法會議員姚松炎說:「啟德這幅港人港地的轉售限制,既非法律,亦非直接寫在地契的條款,就連公告也不是,只是一張刊物,可以隨時更改。」

姚松炎個人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ecyyiu

「港人港地」項目應該會隨著梁振英的落任而成為歷史的一部分,但候任特首林鄭月娥提出「港人首置上車盤」,當中亦有「港人」的限制存在。如何在法例上做到限制物業只向「港人」轉售,而不會出現漏洞?這要我們密切監察和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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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有關中聯辦官員買樓】

中聯辦社會工作部副巡視員桂嵐能夠以1,451.7萬元買了「啟德1號」兩個單位,桂嵐女士雖透過疑似中聯辦聲明澄清,自己是香港人。然而,事件突顯中聯辦在香港,其實沒有太多制衡:


1. 《入境條例》(Cap115)第 2(4)(a)條定明,包括領事館人員、香港駐軍成員或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等,不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但法例沒有提到中聯辦;中聯辦駐港官員是取甚麼證件進入香港?他們駐港期間能否當作「通常居住」而取得香港身份證?

2.  根據《印花稅條例》(Cap 117) 第41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可獲豁免繳交印花稅,中聯辦經常透過旗下的新民置業有限公司「掃貨」,根據《蘋果日報》報道,自2014年12月以來,中聯辦在港已買入最少84個住宅物業,涉資逾7億元。經典之作是在2014年12月,斥4.8億元向恒地(012)主席李兆基購入西營盤新盤鉑峯全幢共48伙。今次事件主角桂嵐,其原居物業位於跑馬地山村道43 號,查冊資料顯示
,該處於1992 年起由中聯辦前身新華通訊社以信託形式持有,受託人亦為新民置業有限公司明報報道)。中聯辦聲稱是購買宿舍,但當中有沒有透過買賣獲利?而如果聘請港人任官員,為何要多番購置高級物業作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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